非法中介服务骗贷敛财?依法以贷款诈骗罪判刑!
2026-03-16 11:16:37          来源:湖南法治报 | 编辑:左爽 | 作者:晏斐斤 | 点击量:6055         

湖南法治报讯(通讯员 晏斐斤)当下,不少人资金周转需求攀升,各类金融诈骗套路也伺机滋生蔓延,非法信贷中介打着“代办贷款”“快速放款”旗号设下的陷阱,需大家擦亮眼睛,重点防范。近日,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贷款诈骗案,以贷款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唐某有期徒刑六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;责令被告人唐某与同案犯共同退赔被害单位某银行经济损失41万余元。

经审理查明,2020年4月以来,以胡某某为首的犯罪团伙,纠集杨某某、刘某峰、刘某兵等多层级非法信贷中介,利用银行贷款以及某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同期便民政策的漏洞,通过微信、QQ群招揽无贷款资质且有资金需求的贷款人,纠集多层级非法信贷中介,通过操控背债借款人手机等方式,骗得某银行发放贷款共计2亿余元。贷款到期后,背债借款人纷纷逃避催收、拒不还款,造成银行信贷资金重大损失。

为牟取利益,被告人唐某、厉某为该犯罪团伙提供中介服务,通过微信朋友圈、张贴小广告、熟人介绍等方式招揽到背债贷款人24人。唐某招揽到人后联系刘某兵、周某及刘某峰等上层犯罪团伙为背债贷款人补缴住房公积金,分别包装为“空壳公司”员工,向银行申请贷款。贷款下达后,一部分资金回流至该犯罪组织的账户用于中介费、人头费和垫付的补缴公积金,其余则由背债贷款人自行开销。据鉴定,该24人涉案贷款诈骗金额497.37万元,唐某、厉某非法获利41万余元。

另查明,为掩饰贷款诈骗中介费所得来源,唐某借用他人银行账户收取归还的借款;为掩饰、隐瞒犯罪所得,唐某将贷款诈骗所得转变为不动产。

蓝山法院审理后认为,被告人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,为贷款诈骗团伙提供中介帮助,造成银行信贷资金重大损失,其行为构成贷款诈骗罪;为掩饰、隐瞒贷款诈骗所得资金,利用他人的银行账户用于收取背债贷款人转账的中介费,并将非法所得用于购房,其行为构成洗钱罪。结合其犯罪事实、涉案金额、危害后果及具体情节,依法作出上述判决。

【法官提示】银行贷款、住房公积金贷款均有严格的资质审核与合规发放要求,任何利用政策漏洞、虚构贷款主体、操控借款人实施骗贷的行为,均属于严重金融违法犯罪,必将受到法律严惩。在此提醒广大群众:切勿轻信非法信贷中介的“代办贷款”“包过审批”等虚假承诺,不参与、不协助背债、骗贷等违法活动;金融机构要筑牢风控防线,严密排查贷款资质与资金流向,堵塞政策执行漏洞,守好金融信贷资金安全。同时,有资金需求的个人,务必通过银行等持牌金融机构的正规渠道申请贷款,自觉遵守信贷管理规定,远离非法金融中介陷阱,避免触犯法律、承担严重后果。

责编:左爽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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